(2017)皖1002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叶国萍、杜晓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萍,杜晓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国萍,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旅游业从业人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杜晓芹,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晓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晓芹收入444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驰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