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审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吴江市横扇振宇纺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江市横扇振宇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786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536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忞,局长。被申请人吴江市横扇振宇纺织厂,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圣牛村。投资人周炳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安监管罚[2016]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江市横扇振宇纺织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安监管罚[2016]6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戴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