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崇森诉徐龙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森,徐龙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32号原告:邱崇森,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龙会,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崇森诉被告徐龙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崇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崇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崇森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