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崇森诉徐龙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森,徐龙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32号原告:邱崇森,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龙会,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崇森诉被告徐龙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崇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崇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崇森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