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辛忠浩与刘金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忠浩,刘金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922号原告:辛忠浩,男,195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邹立源,系大连保税区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宝,男,194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忠浩诉被告刘金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拿到钱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忠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作成审 判 员  乔元臣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