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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中富与孙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富,孙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884号原告:宋中富,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事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强,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第52号,组织机构代码59743140-8。主要负责人: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颖,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宋中富与被告孙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中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中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