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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炳祥与石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祥,石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771号原告:李炳祥,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石庆明,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炳祥与被告石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炳祥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炳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炳祥负担。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