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炳祥与石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祥,石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771号原告:李炳祥,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石庆明,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炳祥与被告石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炳祥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炳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炳祥负担。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