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14号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原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