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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14号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垣曲县前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原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