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苟朝军、冯卫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安,苟朝军,冯卫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882号自诉人赵国安,男,194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苟朝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人冯卫正,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自诉人赵国安以被告人苟朝军、冯卫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国安因被告人苟朝军、冯卫正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国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国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