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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寿光绿润工贸有限公司,刘伟,王翠,李树生,张希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950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驻地。被申请人寿光绿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边线王村西首羊临路东侧。被申请人刘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翠,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树生,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希丽,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寿光绿润工贸有限公司、刘伟、王翠、李树生、张希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9×××13.1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寿光绿润工贸有限公司、刘伟、王翠、李树生、张希丽的银行账户存款59×××13.15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籍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