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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金海与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海,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海,男,1950年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杨国军,男,1964年12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金海与被执行人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国军于2017年10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金海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借款2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借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78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