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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龙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393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北侧香枫庭苑第**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舒晓强,总经理。被告:龙代华,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天柱县。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紫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