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党洪涛、郑世钰、韩宏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党洪涛,郑世钰,韩宏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200号,机构代码78368214X。法定代表人王林奇,任经理。被执行人党洪涛,男,汉族,住麟游县。被执行人郑世钰,男,汉族,住麟游县。被执行人韩宏晓,男,汉族,住麟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党洪涛、郑世钰、韩宏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4220元(已支付60000元)、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246元、执行费2708元(党洪涛已缴纳)。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党洪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4日支付30000元(已支付),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30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支付30000元,余款及利息等款项于2017年10月25日付清。若党洪涛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支付款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对(2017)陕030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