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佳佳、秦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佳佳,秦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陶佳佳,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秦乐福,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陶佳佳与秦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