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佳佳、秦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佳佳,秦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陶佳佳,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秦乐福,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陶佳佳与秦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