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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真、范慧花等与杜贯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真,范慧花,杜贯志,杜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77号原告:王海真,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原告:范慧花,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杜贯志,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杜蒙,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真、范慧花诉被告杜贯志、杜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真、范慧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真、范慧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真、范慧花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