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真、范慧花等与杜贯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真,范慧花,杜贯志,杜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77号原告:王海真,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原告:范慧花,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杜贯志,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杜蒙,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真、范慧花诉被告杜贯志、杜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真、范慧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真、范慧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真、范慧花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