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好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好,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好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好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为了节省成本,于2016年6月期间,3次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高速路通行卡偷逃高速路过路费。经鉴定,偷逃的高速路过路费共计人民币5927元。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张好补交了偷逃的费用人民币5927元,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德宏州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口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鉴定结论、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好采用欺骗手段偷逃过路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好犯诈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岩健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