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113杨金来与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来,赵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来,男,汉族,1959年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赵安成,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本市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来与被执行人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165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冷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