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高志军与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军,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军,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黄恒奎,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高志军与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村X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70.60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相关测绘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