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素妮与罗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素妮,罗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29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A2-1幢1层3号。经营者:翁东升,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李平,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与被告罗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以与被告罗李平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素妮女装店负担。审 判 长 江 海 华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