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卞承志、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承志,张玉军,韩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卞承志,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玉军,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韩光霞,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承志与被执行人张玉军、韩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军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石堆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军存款1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别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兆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