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峰、郑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峰,郑超,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峰,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超,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超、江峰因与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超、江峰和上诉人金典公司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超、江峰和上诉人金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超、江峰和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诉人郑超、江峰负担1509元,由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