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正和与吴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和,吴凤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979号原告吴正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吴凤江,男,40,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吴正和与被告吴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正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和基于双方已调解处理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正和负担。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连会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