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正和与吴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和,吴凤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979号原告吴正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吴凤江,男,40,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吴正和与被告吴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正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和基于双方已调解处理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正和负担。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连会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