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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全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全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州全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4454-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中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高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全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舜南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全景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胡舜南,在审理过程中,胡舜南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全景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施工、竣工等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齐全为由将申请退回,鉴定未成。经过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后,全景公司仍然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予补充材料,也不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导致审计造价鉴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进行,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后来,全景公司又申请二审、再审程序,均被驳回。故全景公司虽然提交相关图纸,但是不足以进行审计造价鉴定,事后也没有主动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本案已经过二审、再审,全景公司无权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起诉。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对苏州全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全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是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原审中鉴定未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庭或者是被上诉人,没有将庭审已经质证的48张施工图及20页报价单的证据交予鉴定机关,导致鉴定机构因为没有鉴定材料,无法将鉴定进行下去。二是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全景公司与胡舜南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均被驳回诉请,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全景公司为此还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被省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现全景公司就本案无新的事实发生的前提下再次进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全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储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