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康与朱永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朱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33号申请人:杨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朱永峰,汉族,住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康与被执行人朱永峰、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甘1026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朱永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帅烜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