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楠与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徐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2769号原告:张楠,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徐森(又名徐桂),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张楠与被告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方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一直推托,未予偿还,原告一直追要未果。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徐森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被告徐森向原告张楠借款30000元人民币,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徐森今天欠张楠叁万元整(30000元),2016年11月1号,徐森,身份证:、412822199203240479,与徐桂同一人”。该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具文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书证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森欠原告张楠30000元人民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债不履行的民事法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楠三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徐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