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廷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廷义,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2002年1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1年7月28日被假释;2012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撤销假释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廷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邦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廷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廷义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燕驾校门口处,被执勤交警在检查中发现。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杨廷义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廷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廷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廷义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廷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傅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