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执7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志祥、范俊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祥,范俊富,项至英,安徽省富英林贸易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范林,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7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志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范俊富,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项至英,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富英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肖大才,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命香,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被执行人:范林,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媛媛,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执7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媛媛名下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6#1111室房产(合产110189559)。现因申请人申请对该房产予以解封,经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媛媛名下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6#1111室房产(合产110189559)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