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景江、蔡增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景江,蔡增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景江,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景江废品收购站业主,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代莉,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田景江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增德,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上诉人田景江因与被上诉人蔡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景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审判员 靳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