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单斌、蒲君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军,单斌,蒲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单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蒲君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斌、蒲君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单斌、蒲君花支付申请人李万军欠款及利息合计107315元。未执行标的10231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151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 孟 坤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