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卢高、余美贞、蔡丽婵、卢思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卢高,余美贞,蔡丽婵,卢某1,卢某2,汪建,深圳市高威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林传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主要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高,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美贞,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婵,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1,女,201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法定代理人:蔡丽婵(系卢某1母亲),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2,女,201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法定代理人:蔡丽婵(系卢某2母亲),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审被告:深圳市高威物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松利,总经理。原审被告:林传城,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高、余美贞、蔡丽婵、卢某1、卢某2、原审被告汪建、深圳市高威物产实业有限公司、林传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做出《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瑞香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谈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