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柯涛与余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涛,余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793号原告:柯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余洋,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国(系被告余洋之父),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霞(系被告余洋之母),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特别授权。原告柯涛诉被告余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涛、被告余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国、钟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余洋按照我们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立即与我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收到尾款半个月内向我交付房屋并结清房屋水电费、物业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余洋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涛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余洋承担我在签订协议后每个月租房费用2400元;2、被告余洋承担中介费20000元;3、被告余洋补偿我新购买房屋费用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在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经纪人李昌全的见证下,我与被告余洋签订《协议书》,约定我在签订协议时支付10000元购房定金给被告余洋,被告余洋承诺将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三和·光谷道一期1栋13层2室房屋出售给我,价格1500000元,若被告余洋反悔不出售该房产给我,被告余洋按合同法规定双倍赔偿我20000元。我在该房产可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立即购买该房产,否则该定金不予退还。同日,我与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居间协议,约定中介费为20000元并当场支付了10000元,余款在办完全部手续后结清。2017年3月6日,我在涉案房屋同一小区高价租赁了一套房屋暂住。2017年4月,经我与李昌全多次催促,被告余洋均以其购买单位福利房未果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被告余洋辩称,1、我与原告柯涛签订的《协议书》仅是房屋买卖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柯涛不能据此强迫我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解除我们签订的《协议书》,我愿意按照《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原告柯涛定金20000元;3、我从未委托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售房信息,原告柯涛向其支付中介费用系其个人行为,与我无关,其租房行为也与我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原告柯涛(乙方)与被告余洋(甲方)及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三和·光谷道一期1栋13层2室房产一套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乙方支付10000元购房定金给甲方,甲方承诺该房产只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1500000元,若甲方反悔以后不出售该房产给乙方,则甲方按合同法约定双倍赔付给乙方。乙方承诺若甲方的房产可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立即购买该房产,否则该定金不退。二、甲方出售该房产时,将室内固定设施(含空调)及两张床、沙发等物品留给乙方。甲方承诺过完户收到余款后半个月内交房完毕给乙方。三、乙方于2017年4月份甲方通知后的五天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支付550000元购房首付款给甲方,之后在甲方预约提前还款的当天支付400000元购房款给甲方。四、乙方计划通过银行贷款800000元,该笔款支付到甲方账户中后,甲方立即返还乙方250000元。五、该房产后期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过户时间须在该房产证满了两年后才能过户。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丙方见证。原告柯涛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向被告余洋支付定金10000元。原告柯涛于同日支付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10000元并约定中介服务费总额为20000元,余款待过户完毕后支付。后被告余洋以其购买单位福利房未果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柯涛与被告余洋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未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进行约定,且原告柯涛未向被告余洋支付购房款,故该协议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现被告余洋明确拒绝履行该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柯涛要求与被告余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余洋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协议书应予解除,但被告余洋应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原告柯涛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原告柯涛因签订协议书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柯涛要求被告余洋赔偿其中介费20000元,但其实际仅向武汉市迈居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0000元且余款10000元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0000元。原告柯涛要求被告余洋补偿其的50000元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意义上的可得利益损失,而不属于双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柯涛主张的每月房租2400元系其日常生活开支,无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否均会发生,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柯涛定金20000元;二、被告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柯涛中介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柯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柯涛负担1055元,被告余洋负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