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何炫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炫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938182-0。负责人:贺春林,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东,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炫泽,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炫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合计12493.25元,其中包括本金9817.85元,利息2675.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中准贷记卡的透支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号码为5359151450135709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该卡为准贷记卡。被告在领取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和取现,截至2017年6月16日,累计透支本金9817.85元,利息2675.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在领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后多次进行透支使用,在2015年12月19日刷卡消费后透支9817.85元,此后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现在起诉请求被告予以归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根据金穗准贷记卡章程第十八条规定,透支利息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应以上述透支金额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诉讼请求计至2017年6月16日利息共2675.4元,没有超出标准,本院予以认定,此后还应继续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炫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透支借款本金9817.85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16日尚欠利息2675.4元,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透支借款本金9817.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4元,减半收取计56.1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何炫泽负担(该费用由被告何炫泽直接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劳雪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