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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文和、李玉林、刘新民与李树才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和,李玉林,刘新民,李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和,男,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米山镇北庄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玉林,男,1928年生,汉族,高平市米山镇北庄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58年生,汉族,高平市米山镇北庄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树才,男,1966年生,汉族,高平市米山镇北庄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文和、李玉林、刘新民与李树才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1998)高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