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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柱龙与张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柱龙,张长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799号原告:赵柱龙,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张长庚,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柱龙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颖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