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应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应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278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仙泉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胡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红,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骆景丽,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应伦,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物业)与被告龙小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泉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曾志红、骆景丽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应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泉物业诉称,2010年3月16日,被告从前业主易朝凯处英德市仙泉花园生活小区房(面积106.312平方米),被告到的原告公司进行了缴费委托书登记。自2010年10月份前一直按时交费,但是自2010年11月份起至今,被告一直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现特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0年10月至2017年3月共78个月物业管理费4145.70元、分摊电费390元,共4535.7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778.46元,合计4198.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拥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长期接受仙泉花园业委会骋请为仙泉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由住宅用户业主按月0.5元/平方米缴纳,分摊电费按每月每户5元计算。另查明,被告李应伦于2010年3月16购买了英德市英城仙泉花园生活小区房屋,面积为106.312平方米。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10年10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4145.70元、分摊电费390元及逾期违约金5374.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三级资质证书、物业委托合同、英价字(2000)93号、欠费计算明细表、购房协议、缴费委托书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应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145.70元、分摊电费39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逾期违约金按实欠款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应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典兵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瑞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