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宝赛音朝格图、梁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宝赛音朝格图,梁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741号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负责人:刘治广诉讼委托代理人:苏姚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员工。被告:宝赛音朝格图,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梁秀荣,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诉被告宝赛音朝格图、梁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宝赛音���格图、梁秀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撤回对被告宝赛音朝格图、梁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负担。审判长 张春刚审判员 孙立东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