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峰,夏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峰,男,1996年4月30日生,汉族,技工,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夏忠和,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殷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忠和给付标的款17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夏忠和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仅发现其名下仅有F×××××号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该车用于其贩卖家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通过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夏忠和与申请执行人殷峰就同一交通事故在我院还有另外一个执行案件,双方已达成每月还1000元的和解协议。夏忠和就本案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缴纳10000元执行标的款。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