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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信亭、沙永富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信亭,沙永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信亭,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永富,男,1946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特别授权),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信亭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