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仲伟树与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树,高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18号原告仲伟树,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金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伟树诉被告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仲伟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伟树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仲伟树负担。审 判 长 张思源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