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杨传强、李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强,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50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强被执行人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1民初42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4的存款人民币32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