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世荣与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栓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世荣,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白世荣,男,194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人。委托代理人白志平,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生虎,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步霞,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栓琴,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同拴,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世荣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四被执行人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四被执行人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拴向申请人白世荣偿还借款本金294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0%计算,已付利息75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四被执行人王生虎、田步霞、李栓琴、薛同拴负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8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