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洪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30号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大,系公司职员被告杨洪艳,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六委**组。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