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玉刚与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刚,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15号原告:郑玉刚,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步行街金芙蓉购物中心西侧上纺大楼三、四层。原告郑玉刚诉被告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郑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玉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玉刚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