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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玉刚与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刚,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15号原告:郑玉刚,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步行街金芙蓉购物中心西侧上纺大楼三、四层。原告郑玉刚诉被告洛阳市搏奥跆拳道俱乐部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郑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玉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玉刚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