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聘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954号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XX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耀,性别: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聘,性别:男,年龄:29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被告黄聘负担。审判员 赵清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殿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