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汝京与闫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京,闫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汝京,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利国,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汝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闫利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闫利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