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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汝京与闫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京,闫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汝京,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利国,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汝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闫利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闫利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