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苑立峰、南龙杰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立峰,南龙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刑终108号抗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苑立峰(化名张凯),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南龙杰,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6)鲁16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王中秀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与朱某刚共谋,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诱骗他人与南龙杰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由南龙杰的公司为购车者垫付购车首付款,让购车者在汽车4S店办理余款分期付款,再谎称为购车者办理大额信用卡,用信用卡套现偿还首付款,并以办卡后再将车交付给被害人为借口,将车辆控制,后将车以物抵债的方式低价卖给他人,卖车款扣除首付款等费用后,三人分赃。2013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采取上述手段先后4次将被害人明某、张某、李某、董某购买的汽车转卖给韩某等人后分赃。诈骗数额8226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供述及同案人朱某刚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诈骗王某汽车一辆的指控,原审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经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介绍并垫付首付款购车后,将车辆抵押在苑立峰、南龙杰处的事实,虽然苑立峰、南龙杰供述将该车交给朱某刚处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车是否处置和如何处置,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事前共谋,共同骗取车辆处置后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并无主次之分。被告人苑立峰提出犯意、联系被害人购买车辆,被告人南龙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苑立峰稍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苑立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韩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未有效审查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应当认定系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收取。同理李某勇、马某生、李某购买和使用的三辆涉案车辆,均系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购买涉案车辆,对该三辆涉案车辆,依法应予追缴,发还本案被害人。据此,对被告人苑立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南龙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苑立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南龙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扣押的鲁M×××××黑色本田CRV、鲁M×××××白色本田CRV、鲁M×××××白色丰田车由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董某、张某;责令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退赔被害人明某31万元。宣判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对起诉的第一起事实即二被告人诈骗王某汽车一辆的事实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二审应予纠正。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当庭提交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南龙杰辩称系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原审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与朱某刚共谋,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实施诈骗。苑立峰负责在网上发布消息,联系买车人,南龙杰负责联系资金,为购车人垫付购车首付款,朱某刚负责向他人销售骗取的车辆。二被告人为购车人付车辆首付款后,让购车人在汽车4S店办理余款分期付款,再谎称为购车人办理大额信用卡,用信用卡套现偿还首付款,并以办卡后再将车交付给购车人为借口,将车辆控制,后将车低价卖给他人,卖车款扣除首付款等费用后,余额三人分赃。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苑立峰、南龙杰采取上述手段先后5次将被害人王某、明某、张某、李某、董某购买的汽车转卖给韩某等人后分赃,诈骗数额996760元。分述如下:1、2013年11月份,苑立峰、南龙杰伙同朱某刚采用上述手段,诱骗王某到4S店选购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价值24.88万元,垫付7.464元的首付款并挂牌登记(车主王某,车牌号鲁M×××××),后由朱某刚联系将车卖给他人,非法所得约2万元被三人分赃。2、2013年11月份,苑立峰化名张凯,伙同南龙杰及朱某刚采用上述手段,诱骗明某到4S店选购丰田霸道汽车一辆,价值57万元,垫付26万元的首付款并挂牌登记(车主郭某敏,车牌号鲁M×××××),后由朱某刚联系将车以35万元价格卖给韩某,后韩某转卖他人。非法所得9万元被三人分赃。3、2013年12月份,苑立峰化名张凯,伙同南龙杰及朱某刚采用上述手段,诱骗张某到4S店选购丰田霸道汽车一辆,价值57.1万元,垫付26万元的首付款并挂牌登记(车主张某,车牌号鲁M×××××),后由朱某刚联系将车以35万元价格卖给韩某,非法所得约9万元被三人分赃。韩某转卖他人,后由李某购得该车。现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4、2013年12月份,苑立峰化名张凯,伙同南龙杰采用上述手段,诱骗李某到4S店选购本田CRV汽车一辆,价值21.28万元,垫付10万元的首付款并挂牌登记(车主李某,车牌号鲁M×××××),后联系他人非法处置后分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5、2013年12月份,苑立峰化名张凯、伙同南龙杰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董某到4S店选购本田CRV汽车一辆,价值18.88万元,垫付10万元的首付款并挂牌登记(车主董某,车牌号鲁M×××××),后联系他人将车低价转卖他人后分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王某陈述,2013年11月,为零首付购车,通过任某认识苑立峰,在4S店,苑立峰等人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按揭贷款。苑立峰称可以用车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再套现后归还担保公司首付款,以后只需每月还车贷,信用卡的欠款也可以分期还。办完车辆手续后,苑立峰说车不能开走,要等办了信用卡还了首付款后才能开走车。几个月后,就联系不上苑立峰了。车落户到自己名下,车牌号是鲁M×××××。(2)明某陈述,2013年11月底,在百姓网上看到零首付购车的广告,与一个自称叫张凯的人,还有南龙杰取得联系。其想购买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张凯说先办理信用卡,南龙杰垫资首付款,信用卡办出后套现还给南龙杰首付款。其给南龙杰打了一张26万元的欠条,之后去4S店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轿车,总价57万元,首付加上购置税、保险等费用24万元,车落户到其妻子郭某敏名下,车牌号是鲁M×××××。之后南龙杰将车开走。到2014年1月份,联系张凯,张凯说信用卡还未办下来,其要求将首付款偿还,把车开走,张凯一直推脱,并联系不上了。后其找南龙杰协商,南龙杰说车被张凯开走了,其偿还了两个月车贷还未见到车,感觉被骗了。其还介绍张某从苑立峰处购车,张某的车牌号是鲁M×××××。(3)张某陈述,通过明某介绍认识自称张凯的苑立峰,知道明某通过苑立峰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轿车,其也选择了一辆丰田霸道轿车,由苑立峰找垫资公司付首付款,余款在4S店办理分期贷款。选中车后,与垫资人签订了抵押手续,约定信用卡未办理下来之前,车及手续由垫资人掌管。后其与南龙杰等人一起提车,购买保险、挂牌,后南龙杰将车开走了。一月之后苑立峰联系不上了。(4)李某陈述,2014年1月份,通过网上联系自称张凯的苑立峰,分其付款购买一辆黑色的本田CRV轿车。2014年1月10日其与苑立峰及垫资人一起到4S店办理手续,并与垫资人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借款11万元,将车抵押给垫资人。他们一起给车挂牌,车牌号是鲁M×××××,后由垫资人将车开走。后其联系苑立峰办理信用卡,开始苑立峰让等,后来苑立峰联系不上了。(5)董某陈述,通过赵某介绍零首付购车,2013年12月份,其在4S店选购了一辆本田CRV轿车,赵某找来的垫资人交了首付款,其与垫资人签订了汽车抵押手续,他们一起购买保险、挂牌,车牌号是鲁M×××××,后垫资人将车开走了,后来其联系赵某催办信用卡,赵某让其等,后联系不上了。其还了五个月的贷款。2、证人证言(1)任某证言,其介绍王某通过苑立峰办理零首付购买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办完手续后将车押在苑立峰处,苑立峰承诺最多25天办理下信用卡后,王某可以提车,后来苑立峰联系不上了。(2)杜某亭证言,2013年期间,南龙杰从其处用钱抵押车辆,他们一起赚取利息。2013年底抵押车辆资金周转的时间很短,车很快就被赎走了。(3)韩某证言,2013年12月18日,朱某刚约定以35万的价格抵押给他一辆新丰田霸道车,他到朱某刚住处,还有一叫“老南”的男的给了他一个都某娟的账号,他用王某宁的账户汇了250750元后,老南将车开回来,他看了车和抵押手续后,将剩下的10万元汇到朱某刚账户上,并跟朱某刚等人签订了一个转押协议,约定他可以处置这辆车。他将车开走后,同年12月26日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花。2014年1月15日晚上,朱某刚、老南等人约定以相同的价格再给他一辆丰田霸道车,第二天朱某刚、老南等人将车开到其住的宾馆楼下,并与他签订了一个汽车转押协议,朱某刚给了他一个老南的账户,他用王某宁的农行账号汇了35万元后,把车开出来。同年1月17日,孔悦以37万元的价格将开车买走了。这两辆丰田霸道车,一辆车主叫郭某敏,车牌号为鲁M×××××,一辆车主是张某,车牌号是鲁M×××××。(4)杜某某(滨州鸿泰丰田4S店员工)证言,郭某敏、张某均是从其店里购买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与一个叫张凯的一起从店里提的车。郭某敏是2013年12月6日交的订金,2013年12月10日提的车。张某是2013年12月31日交的订金,2014年1月7日提的车,车款都是57.1万元,先交30%首付,通过丰田金融做贷款。其店里没有零首付购车这项业务。(5)李某证言,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M×××××的丰田越野车是其妻弟王某2015年11月份以33万元价格购买的芦某的车,当时车辆有抵押手续、行车证、保险等手续。(6)王某1证言,其丈夫李某使用的丰田轿车是2015年11月7日经马某龙介绍从谈宣麟的西宁众成汽贸公司购买的,价格是33万元。(7)马某龙证言,其联系翁成波、谭某麟,通过王某为李某购买了鲁M×××××的丰田越野车。车辆有抵押手续、行车证、保险等手续。(8)谭某麟(西宁众成公司合伙人)证言,其公司从山东滨州购进一辆抵押的丰田霸道轿车,由公司员工芦某卖出了。(9)芦某证言,其是谈宣麟的西宁众成公司员工,对所售出的车辆情况记不清了。(10)李某勇证言,2014年初,冯建磊因欠他钱,给他开来一辆本田CRV让他用着。(11)赵某证言,2013年底,其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办理零首付购车的信息,和自称姓张的人取得联系,那人说介绍他人购车可以给他手续费,其也在朋友圈里发了零款购车信息,后来董某与其联系,2013年底的一天,董某和其在东方红路口本田4S店见面,董某选购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姓张的人给董某办信用卡并交上首付款,车落在董某名下,车及车的手续押给姓张的人,之后姓张的人付给其3000元中介费,后来其与董某均联系不上姓张的那人了。(12)徐某龙证言,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驾驶证积分处理车辆违章,购买过王某春的积分处理车牌号为鲁M×××××的丰田轿车违章情况,但记不起是给谁处理的了。(13)马某生证言,2014年初,其妻弟袁某以17.1万元的价格从吴中市一个姓杨的人手里购买了车牌号为鲁M×××××的丰田轿车,当时车的里程是3000公里,有二把原车钥匙、行车证、车主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14)杨某军证言,2014年初,其在微信群里看到车牌号为鲁M×××××的丰田SRV轿车,当时里程表是3000公里在,其到安徽阜阳太和县一个典当行中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开回来以17.1万元的价格直接卖给马某生了。3、书证(1)购车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垫付证明借条、委托典当书、汽车质押合同、王某个人信用报告、核准通知书,载明2013年12月3日王某名下鲁M×××××丰田轿车的登记信息及王某通过向南龙杰借款购车并抵押车辆的情况。(2)银行交易明细,载明张某、明某偿还车贷记录。(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典当书,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明某、张某所签订借款及汽车抵押合同。(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车辆抵押期限)。(4)韩某提交的车辆转押协议、借条、委托典当书、销售发票、交款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尾号0178的银行交易、车辆完税证明、机动车信息、发票、合同、借条、转押协议等材料一宗,载明其所取得张某、郭某敏(明某)车辆及手续情况。(5)民事判决书,载明因李某未按时偿还所购车辆贷款被判决偿还贷款的情况。(6)购买保险情况记录,载明5辆涉案汽车购买保险情况。(7)借据一份,载明冯建磊向李某勇借款情况。(8)扣押清单,载明鲁M×××××黑色本田CRV、鲁M×××××白色本田CRV、鲁M×××××白色丰田车分别从李某勇、马某生、李某处扣押并随案移交。4、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李某、张某、董某,证人赵某对被告人苑立峰指认;被告人南龙杰对被告人苑立峰指认;证人韩某对被告人南龙杰指认。5、鉴定意见(1)滨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滨价认字[2016]3号价格认定书,认定鲁M×××××本田轿车价格为188800元。(2)滨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滨价鉴字[201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本田越野车(发动机号2069505)价值为212800元;丰田轿车(发动机号H316924)价值248800;丰田轿车(发动机号A855173)价值571000元;丰田轿车(发动机号A840233)价值570000元。6、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7、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的户籍情况。8、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苑立峰供述,因经济紧张,在第一起作案前约一个月,与南龙杰商量诈骗事宜,诱骗他人零款购车,由南龙杰的公司提供首付款及挂牌等费用,车抵押给南龙杰的公司,剩余款由4S店办理银行贷款,其承诺给被害人办理大额信用卡,套现后偿还南龙杰公司的资金,从而诱骗他人上当。车押到南龙杰公司后,由朱某刚找买家,约一周后将车再次抵押出去,用抵押的钱到南龙杰处解押提车,超出南龙杰公司提供的资金的部分就是他们挣的钱,这部分钱他们三人均分。他们将朱某刚提议好卖的车型作为作案目标。其从来没有为购车人办理过大额信用卡,是虚构的行为。其中四起都是化名张凯办理的。(2)南龙杰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苑立峰商议,由苑立峰寻找客户办理零首付购车,然后用其公司杜某亭的钱垫30%首付款,余款70%购车人在4S店办理贷款。苑立峰许诺为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套现后还钱,车落在被害人名下后,朱某刚负责找到买车的人,用买车人的钱还上首付款将车赎出来,之间的差价其与苑立峰、朱某刚平分了,每人获利七八万元。第一辆车之前其和苑立峰商量的方案,后来找的朱某刚。让客户选择的车型是其咨询朱某刚定的,定的车型好出手,保证不赔钱。其在客户面前称苑立峰为张总,苑立峰称其为垫资的。几辆车都是到其公司一周左右就提走了。(3)同案人朱某刚供述,2013年冬天,南龙杰与苑立峰到其家中咨询几个车型的车抵押价格。后南龙杰、苑立峰联系其向外抵押了一辆丰田汉兰达,一个外省的人买去了,两辆丰田霸道轿车,抵押给了韩某。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苑立峰提出犯意、联系被害人购买车辆,被告人南龙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苑立峰稍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苑立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二被告人诈骗王某汽车一辆的事实,被害人陈述与二被告人供述、抵押协议等相印证,证实二被告人以与后四起相同的方式从王某处骗走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现虽未找到涉案车辆,但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且共同作案人朱某刚供述通过网络已卖出该车,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车辆已被处置。即便未找到该车辆,亦不影响对苑立峰、南龙杰该起诈骗事实的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南龙杰所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南龙杰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韩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未有效审查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应当认定系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收取。李某勇、马某生、李某购买和使用的三辆涉案车辆,均系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购买涉案车辆,对该三辆涉案车辆,依法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据此,对被告人苑立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南龙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二、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的处刑部分。三、被告人苑立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南龙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苑立峰、南龙杰退赔王恒东17.416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张树民审判员 张耀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