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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锦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锦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鹤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锦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锦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吕锦俊为索取债务,遂驾驶其租赁的粤J×××××号丰田花冠小汽车来到鹤山市沙坪街道嘉悦名都将被害人吕某1接上车,之后纠集区伟江、小虎、“小进”、“老五”等人(均另案处理)长时间非法对被害人实施拘禁,并将被害人带至鹤山市雅瑶镇华大市场斜对面的友邻生活便利超市门前处威逼被害人吕某1当场写下欠条。期间被告人吕锦俊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之后被告人吕锦俊等人继续驾车搭载吕某1到鹤山市古劳镇,并要挟吕某1打电话联系其父亲吕某2还钱。随后吕锦俊与吕某2约定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雷记饭店商谈还钱事宜。同日20时许,被告人吕锦俊伙同小虎、区伟江等人挟持吕某1来到雷记饭店与吕某2见面。之后被告人吕锦俊与吕某2发生争执和打斗(致吕某2、吕锦俊受轻微伤),被害人吕某1伺机逃走并报警。随后被告人吕锦俊被闻讯前来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抓获被告人经过、破案经过、相关书证材料、证人吕某2、冯某、区伟江、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被告人吕锦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锦俊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吕锦俊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锦俊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锦俊当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吕锦俊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锦俊涉案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吕锦俊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锦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二、被告人吕锦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本院,由本院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锦琪人民陪审员    易国坚人民陪审员    冯钊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温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