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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恢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邵丽珍、刘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邵丽珍,刘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邵丽珍,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刘四平,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系被执行人邵丽珍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邵丽珍、刘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楚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