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阿鲁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59号被执行人阿鲁,男,藏族,住甘孜州县炉霍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移送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阿鲁已被我院判处刑罚入狱,并将刑大扣押其身上现金依法提取,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