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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赵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红,赵毅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857号原告马继红,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赵毅义,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马继红与被告赵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继红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