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赵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红,赵毅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857号原告马继红,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赵毅义,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马继红与被告赵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继红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