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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启萍与权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萍,权志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84号原告:李启萍,女,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权志程,男,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萍与被告权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萍以被告权志程外出无法联系,待过年再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启萍负担。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熊光勇人民陪审员  王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毕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