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启萍与权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萍,权志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84号原告:李启萍,女,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权志程,男,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萍与被告权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萍以被告权志程外出无法联系,待过年再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启萍负担。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熊光勇人民陪审员 王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毕春丽 来自